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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與業務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
加保資格
年滿15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得依其意願申請參加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稱農職保),符合下列加保身分之一:
一、農保被保險人。
二、全民健康保險第3類被保險人,符合下列身分之一:(一)已領取公保養老給付、勞保老年給付、國保老年年金給付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之國民。(二)外籍配偶。
加保手續
農民申請參加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應填具申請表,並依其身分檢具下列相關文件,親自向戶籍所在地(持居留證者,向配偶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申請之:
檢具國民身分證者,應親自向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申請之。但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類被保險人,且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尚未依戶籍法規定辦理初設戶籍登記者,則檢具居留證明文件。農職保被保險人未於期限繳納保險費者,得寬限30日;期限屆滿後仍未繳納,將自未繳納保險費之日取消其農職保資格。
檢具國民身分證者,應親自向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申請之。但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類被保險人,且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尚未依戶籍法規定辦理初設戶籍登記者,則檢具居留證明文件。農職保被保險人未於期限繳納保險費者,得寬限30日;期限屆滿後仍未繳納,將自未繳納保險費之日取消其農職保資格。
傷病給付及就醫津貼
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遭遇職業傷病不能從事工作,以致喪失或減少收入,正在治療中者,自就醫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傷病給付及就醫津貼。
傷病給付:
一般傷病給付被保險人每月應負擔保險費為15元,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月投保金額之70%按日發給;如經過1年尚未痊癒者,其傷病給付減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月投保金額之50%,且以一年為限。
增給傷病給付被保險人每月應負擔保險費為20元,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月投保金額2倍之70%按日發給;如經過1年尚未痊癒者,其傷病給付減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月投保金額2倍之50%,且以1年為限。
就醫津貼:
門診每日新臺幣50元,住院診療每日新臺幣900元。被保險人請領「傷病給付」時,由勞保局主動依「傷病給付」+「就醫津貼」核給日數一併核給。
傷病給付:
一般傷病給付被保險人每月應負擔保險費為15元,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月投保金額之70%按日發給;如經過1年尚未痊癒者,其傷病給付減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月投保金額之50%,且以一年為限。
增給傷病給付被保險人每月應負擔保險費為20元,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月投保金額2倍之70%按日發給;如經過1年尚未痊癒者,其傷病給付減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月投保金額2倍之50%,且以1年為限。
就醫津貼:
門診每日新臺幣50元,住院診療每日新臺幣900元。被保險人請領「傷病給付」時,由勞保局主動依「傷病給付」+「就醫津貼」核給日數一併核給。
請領手續
農職保被保險人應檢具下列書件:
1.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之診斷書。
3.如為從農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者,請另填具「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從事農業工作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
4.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如使用不同戶之親屬土地加保,請另行檢附土地所有權人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
5.加保農地之土地資料或承租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
6.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帳戶及印章。
1.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之診斷書。
3.如為從農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者,請另填具「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從事農業工作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
4.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如使用不同戶之親屬土地加保,請另行檢附土地所有權人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
5.加保農地之土地資料或承租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
6.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帳戶及印章。
注意事項
- 傷病給付係保障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醫療期間「不能從事工作」,以致收入短少者始得請領,故被保險人在傷病期間雖有治療但仍能繼續從事工作者,不得請領。又傷勢轉輕已能從事工作,僅能申請至從事工作之前1日止。
- 請領傷病給付需有實際就醫治療,未經就醫治療或已終止治療者不在給付範圍。
- 領取傷病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應覈實填寫,如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企圖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者,將按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2倍罰鍰;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職業病種類:
(1)「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而致傷病審查辦法」第9條規定:「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罹患下列各款所列之疾病者,為職業病:1、農藥中毒。2、中暑、熱痙攣或熱衰竭。3、低溫作業或低溫物品引起之凍傷、失溫等疾病。4、黴菌性角膜疾病、新型A型流感、鉤端螺旋體病、恙蟲病、漢他病毒症候群、Q熱、豬型丹毒、炭疽、類鼻疽等疾病。5、長期壓迫引起的關節滑囊病變。6、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疾病。」
(2)同辦法第9條之1規定:「被保險人罹患、促發或惡化前條各款以外之疾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該疾病與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