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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喪葬津貼

農民健康保險-喪葬津貼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內死亡或失蹤經法院死亡宣告者,為其支出殯葬費之人得依農保條例規定,請領喪葬津貼。

請領手續準備文件

  1. 含被保險人有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如有使用不同戶親屬土地加保之情形,另行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含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
  2. 加保農地之土地資料或承租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
  3. 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災保險喪葬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4. 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5. 載有被保險人姓名之支付殯葬費用之證明文件(如治喪費用開支單據,抬頭請填申請人姓名)。配偶或二等親以內親屬,經檢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者,可免附支付殯葬費用之證明文件,惟申請人如以養子女身分請領者,應檢具記載有收養日期登記之戶籍資料(請領人為外籍或大陸人士應檢附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影本;尚未取得居留證者,可以護照影本替代)。

給付之核發

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勞保局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帳戶。

注意事項

  1. 支出殯葬費之人應自被保險人死亡之日起5年內提出喪葬津貼之申請,超過上述5年期限,不得請領喪葬津貼。
  2. 被保險人死亡,其家屬已領取勞保家屬死亡給付者,仍得依規定請領農保喪葬津貼。
  3. 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66條之1規定,喪葬津貼以1人請領為限。勞保局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勞保局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1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勞保局將平均發給各申請人。申請人如為配偶或2親等以內親屬,且有不能協議之情形者,勞保局得請各申請人檢附支付殯葬費之證明文件。
  4. 依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第11條規定,被保險人同時參加本保險、本職災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勞工保險或其職業災害保險者,發生同一保險事故,僅得擇一保險領取其給付。
相關資訊  037-333537 保險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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