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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與業務
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
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因傷害或疾病或遭受職業傷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規定之項目,並經醫療機構診斷為永久身心障礙者,得申請身心障礙給付。

給付標準
- 農保身心障礙給付係按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及其所定之障礙項目、障礙等級及給付日數審核辦理;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準用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規定辦理。
- 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依身體障礙部位不同計分:精神、神經、眼、耳、鼻、口、胸腹部臟器、軀幹、頭臉頸、皮膚、上肢、下肢等12個身心障礙種類、219個障礙項目、15個障礙等級。最高為第1等級,給付1,200日,最低為第15等級,給付30日,按目前農保每月投保金額為10,200元,日投保金額為340元,最高可給付408,000元,最低為10,200元。
- 被保險人如因職業傷病致身心障礙,並符合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規定之項目者,得按其當月月投保金額,依規定之給付標準,增給百分之五十,最高可給付612,000元,最低為15,300元。

請領手續準備文件
- 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如有使用不同戶親屬土地加保之情形,另行檢附土地所有權人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
- 加保農地之土地資料或承租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
- 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災保險身心障礙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 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由就診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出具,如障礙種類之醫療機構層級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給付之核發
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勞保局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帳戶。
注意事項
-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罹患之傷病,經治療後,身體遺存永久障害者,應自診斷身心障礙之日起5年內(但器官喪失、缺損或機能完全喪失,例如:眼睛失明、終身定期洗腎應自事實發生日起;胸腹部明定器官切除,例如脾臟切除,應自器官切除出院之日起)提出身心障礙給付之申請,超過上述5年期限,不得請領身心障礙給付。
- 依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依本條例規定請領各項保險給付者,應檢具相關申請書件提出申請,身心障礙給付應由被保險人於生前提出申請,郵寄方式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
- 若被保險人於醫療機構出具之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所載身心障礙日期之當日死亡者,不予身心障礙給付。
- 被保險人依規定領取身心障礙給付或職業傷病身心障礙給付後,經保險人認定不能繼續從事農業工作者,其保險效力自醫療機構出具之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所載身心障礙日期之當日24時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