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與業務
農民健康保險-生育給付
農民健康保險-生育給付
請領資格
1.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參加農保後分娩者。
2.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參加農保早產者。
給付標準
1.分娩或早產者,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2個月(20,400元)。
2.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請領手續應備文件
1.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如有使用不同戶親屬土地加保之情形,另行檢附土地所有權人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
2.加保農地之土地資料或承租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
3.農保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4.嬰兒出生證明書(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免附)。
5.請領配偶生育給付者,應檢附證明夫妻關係之戶籍資料(被保險人配偶為外籍或大陸人士應檢附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影本;尚未取得居留證者,可以護照影本代替)。
6.申請人之存摺及印章。
注意事項
1.請領生育給付,應自分娩之當日起五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給付。
2.夫妻同為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時,其生育給付以一人請領為限,不得重複請領。
3.農保被保險人配偶(妻)參加國保,已申請國保生育給付,被保險人(夫)申請農保配偶生育給付時,依國民年金法第32條之1第2項及內政部100年8月5日台內社字第1000132931號函規定,二者僅可擇一請領。
4.農保被保險人於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而於同時參加農、勞保期間分娩;或原參加勞保者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嗣於勞保退保後1年內參加農保期間分娩,同時符合勞保生育給付及農保本人生育給付請領條件時,均依農保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僅得擇一請領;惟女性勞保被保險人之配偶為農保被保險人,得分別請領勞保本人生育給付及農保配偶生育給付。
相關資訊 037-333537 保險部